全球今亮点!辽宁一老人从医院十楼跳楼身亡 家属称跳楼之后医院没抢救 索赔60万
时间:2023-05-07 09:07:26    来源:V眼看大连

医院,是人生悲欢离合的上演聚焦地点。在这里,可以看到人生百态,可以看到生离死别,可以看到一幕幕令人唏嘘感慨的人间剧......


(资料图)

在辽宁铁岭一家医院,就发生过这样一起人间悲剧:一位年近7旬的老人在住院期间,从医院十楼的医生值班宿舍跳楼身亡。而在悲剧发生后,家属将医院告上了法院,声称医生曾经私下向老人销售处方药,导致了悲剧发生。而且老人从十楼跳下去之后,医院也没有抢救,因此向医院索赔60余万元。那么,法院最终会支持家属的索赔要求吗?我们一起来回顾下本案的原委细节。

年近7旬的老人侯昊(化名)家住辽宁铁岭。2022年2月23日,侯昊因患食道鱗癌、放疗后食管炎、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酒精性肝病、上呼吸道感染、贫血到当地一家医院的肿瘤内科住院治疗,病房位于医院10楼。

令人意外的是,2022年4月3日7时左右,侯昊进入位于同楼层的值班医生值宿室,从值宿室窗口高坠死亡。

悲剧发生后,侯昊的儿子向法院起诉了这家医院,索赔各项损失60余万元。那么医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吗?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事发医院是一家综合性医院,侯昊住院的科室为肿瘤内科,不能苛求其按照精神专科医院或精神科室的标准对患者进行防护;从配套设施上看,医院走廊窗户均安装了限位器,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且患者也并非从病房或走廊窗户坠亡。医生值班室系患者禁止进入的区域,是否有人值守及是否加装防护栏,并非医院疏于防范的过失行为,患者跳楼行为系其主动所为。医院作为为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要求其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内。要求医院承担排除患者自杀的一切条件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对社会公共医疗机构的苛求,据此让并无过错的公共医疗机构承担以其自身责任能力并不相称的侵权赔偿责任,有违公平,也将对构建稳定和谐的医患关系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法院驳回了家属的索赔要求。

而侯昊的儿子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他声称,父亲住的是肿瘤内科,肿瘤患者因病痛折磨,精神状态和对自身的控制能力均弱于正常人。肿瘤内科科室的安全防护标准应高于一般科室,而且医生值宿室与其病房在同一楼层,经同一走廊连接,患者很容易就能从病房进入医生值宿室。如果案发时医生值宿室内有医生值班,或者无人状态医生能关门锁门,本案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但是案发当天,医生值宿舍门窗均为敞开。侯昊从医生值宿室窗户高坠身亡,医院在安全防护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家属还说,侯昊从医院十楼医生值宿室高坠后,医院没有用任何医疗检测设备,如心电图等确认侯昊已经当场死亡,也没有对侯昊进行医疗检查,证明已经没有抢救价值。换句话说“万一侯昊从十楼掉下来没死,医院的做法就耽误了抢救时间”。

家属还透露,该医院医生在无医嘱的情况下,向患者出售“老年人慎用”的处方药物,存在明显过错。主治医生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私下向侯昊出售“洛芬待因片”。从洛芬待因片的说明书可见,该药为“老年人慎用药品”。该药品系通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阿片受体而发挥镇痛作用,有可能刺激神经中枢,影响其对疼痛的感受及对自身的控制能力,且与其他药品共同服用可能造成多种不良反应。医生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在无医嘱和处方的情况下,私下向患者出售老年人慎用处方药物,使患者在住院期间服用无处方药物,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而法院二审查明,医院走廊窗户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且患者并非从病房或走廊窗户坠亡,而是在前妻看护的情况下,趁人不备从医生值班室跳楼自杀身亡。而在侯昊从十楼跳楼后,没有证据证明其仍然有生命迹象,不能证明死亡是因医院没有抢救而导致。法院据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正常人的思维里,从十楼跳楼的人是基本无法生还的,苛求医院对一个从十楼跳下来的人抢救,真有点“没理搅三分”的意思。

痛失亲人,家属的哀恸可以理解,但这不等于可以随意寻找理由,向不该承担责任的无辜者“碰瓷”索赔。法院的判决主持了公道,也让“彭宇案”未能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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